2015年3月,张某自行研发了车辆显示报警器,之后,张某将该报警器产品及相关资料交由表弟陈某申请专利,陈某于2015年5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中请专利,并于2016年3月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但该专利公告中载明,设计人为张某,专利权人为陈某。张某得知此事后,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确认专利权属于自己。
2008年,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简称斐乐公司)依法取得了“FILA”系列注册商标在中国地区的唯一合法使用权。通过持续的商业推广活动和宣传,“FILA"系列注册商标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2016年6月,斐乐公司发展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简称中远鞋业公司)在网络及线下实体店,宣传展示、销售的鞋类商品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斐乐公司所持有的FILA系列注册商标相近似。经斐乐公司统计,侵权商品的销售总额已达到数千万元。为此,斐乐公司将中远鞋业公司诉至法院。
许某在淘宝网注册,开设网店销售酒类产品,并签署《淘宝网平台服务协议》,约定:不得在淘宝网平台上销售、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服务。后来,淘宝网接到消费者投诉,称许某在淘宝网销售假冒A酒业公司注册的品牌酒。淘宝网随即核实,对涉案侵权产品的信息链接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