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张某自行研发了车辆显示报警器,之后,张某将该报警器产品及相关资料交由表弟陈某申请专利,陈某于2015年5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中请专利,并于2016年3月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但该专利公告中载明,设计人为张某,专利权人为陈某。张某得知此事后,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确认专利权属于自己。
朱某发现自己创作的多幅漫画,被H公司在其新浪微博平台上作为商业化微博的配图使用,配图标注了该公司的名称、广告语等商业信息。因协商无果,朱某遂将H公司诉至法院追究其侵权责任,提交了涉案配图的电子底图、原件,以及相关网站中载有署名朱某的涉案配图的网页等。对此,H公司辩称,其微博配文所使用的图片均来自于网络,百度未标注作者署名,也没有明显标识明确图片,无侵权故意。法院最终支持了朱某的诉讼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