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在淘宝网注册,开设网店销售酒类产品,并签署《淘宝网平台服务协议》,约定:不得在淘宝网平台上销售、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服务。后来,淘宝网接到消费者投诉,称许某在淘宝网销售假冒A酒业公司注册的品牌酒。淘宝网随即核实,对涉案侵权产品的信息链接予以删除。
作家甄某创作了儿童文学作品小头娃娃》,并将该作品著作权转让给了甲公司。甲公司创作了“小头娃娃”的卡通画,推出同名动画片,注册了“小头娃娃”商标。该动画片荣获众多奖項,“小头娃娃”的卡通形象和商标的知名度也越来越高。乙公司在其官方网站的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小头娃娃”近似的商标,并在其销售的商品上印制了“小头娃娃”的卡通画。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误导了公众,损害了作家和甲公司的利益,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乙公司以其使用的商标与“小头娃娃”并不相同为由提出反驳。
朱某发现自己创作的多幅漫画,被H公司在其新浪微博平台上作为商业化微博的配图使用,配图标注了该公司的名称、广告语等商业信息。因协商无果,朱某遂将H公司诉至法院追究其侵权责任,提交了涉案配图的电子底图、原件,以及相关网站中载有署名朱某的涉案配图的网页等。对此,H公司辩称,其微博配文所使用的图片均来自于网络,百度未标注作者署名,也没有明显标识明确图片,无侵权故意。法院最终支持了朱某的诉讼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