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简称斐乐公司)依法取得了“FILA”系列注册商标在中国地区的唯一合法使用权。通过持续的商业推广活动和宣传,“FILA"系列注册商标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2016年6月,斐乐公司发展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简称中远鞋业公司)在网络及线下实体店,宣传展示、销售的鞋类商品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斐乐公司所持有的FILA系列注册商标相近似。经斐乐公司统计,侵权商品的销售总额已达到数千万元。为此,斐乐公司将中远鞋业公司诉至法院。
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中的相关知识,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