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二者分别用“依”和“以”,用语准确,不能换位。历史上,儒家主张以德治国,但其本质是依德治国。依德治国要求性善,儒家倡导性善,但这只是一种贯彻自己学说的立论而已。因此,我们不能依德治国。依法治国也不能换成以法治国。如果以法治国,法就可能蜕变为统治工具,统治者自己则置身法外;依法治国,意味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封建社会有丰富的法律文化和诸多法律,如秦律、汉律、唐律等,可以取其精华,加以借鉴,但封建社会不是法治社会,因为其法律只是用来统治老百姓的。
道德与法律是有界限的。道德重在化民、教民,有道德的人会自觉遵法守法。个人主义者或利己主义者容易突破道德底线做违法的事,但有个人主义或利己主义思想并不违法。法律要论迹,提供犯罪事实;道德要论心,提倡慎独慎微。我们应当用道德教化民众,用法律厘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只有这样,才能从道德与法律两方面治理好国家和社会。
在现实生活中,道德要求往往高于法律规定。比如,法律没有规定不孝敬父母是犯罪,但子女不赡养父母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孝不只是赡养和义务,而且是敬,是一种对父母的敬爱之情。只依法交赡养费而不敬爱,不能算孝。正如孔子所说,“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我们不能用法律条款反对道德教化,也不能用道德观念绑架法律。就社会功能而言,法律主要是事后处理或惩罚,而道德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自觉。可以说,道德是一种自觉行为,甚至是一种勇气。见义勇为、杀身成仁、舍生取义,这些行为都是道义力量使然,而不是法律条款的规定。
在社会主义社会,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可以形成强大合力,释放强大正能量。道德角度说我们提倡国家、民族利益高于一切,这种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并不违反法律中有关个人权利保障的条款。维护个人合法权利属于法律范畴,为了集体利益而牺牲个人权利并非法律规定,属于道德范畴,它们都是社会主义社会所需要的。相反,如果将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对立起来,则是有害的,其实质往往是混淆了法律和道德的不同功能。
道德规范不能脱离时代和社会制度。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为树立正确价值观,出于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的考虑,在对公众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时,有分析地强调责任优先于权利等道理是正确的。相反,将权利置于责任之上、将自由置于国家安定团结之上、将个人置于集体之上,在实践中会带来许多危害。社会主义法律应当维护个人权利,社会主义道德应当倡导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提倡无私奉献。这就是法律与道德相得益彰的辩证思维。
(摘编自陈先达《法治与德治何以相得益彰》)
【小题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德治”理念与儒家“以德治国”本质迥异。 |
B.我国封建社会法律文化丰富,虽然其法律只是用来统治老百姓的,但可以取其精华,加以借鉴。 |
C.一个人只是有个人主义或利己主义思想并不会违法犯罪,因此他们不会对国家和社会造成危害。 |
D.道德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自觉,诸如“见义勇为、舍生取义”等行为都是一个人道德自觉的体现。 |
A.文章首段独辟蹊径,从“依”和“以”用语精准的角度,阐释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两个核心概念。 |
B.第三段通过引用孔子的话论述真正的“孝”应当包含对父母的敬爱之情,从而论证了道德要求高于法律规定。 |
C.第四段从正反两方面论述在社会主义社会,只有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才能释放强大正能量。 |
D.最后一段阐述了社会主义社会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法律应当保护个人权利,道德上倡导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
A.法律论迹,道德论心,一个人如果突破道德底线做了违法的事,未必用法律来判定其罪行。 |
B.一个社会,如果用法律条款反对道德教化,用道德观念绑架法律,那就不是真正的法治社会。 |
C.在社会主义社会,从道德层面提倡国家、民族利益高于一切,与保障个人权利的法律有时会有矛盾。 |
D.在社会主义社会,为了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对公众进行教育时,应该强调责任优先于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