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4日,16周岁的高中生刘某将其发明的“复合式破碎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同年11月24日获得专利授权。2010年3月,X公司和刘某订立了购买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合同。但因刘某父母的反对,该转让合同未能生效。2019年6月,刘某发现董某生产销售的“复合式破碎锤”与自己的专利产品特征完全相同。为此,刘某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董某诉至法院。
作家甄某创作了儿童文学作品小头娃娃》,并将该作品著作权转让给了甲公司。甲公司创作了“小头娃娃”的卡通画,推出同名动画片,注册了“小头娃娃”商标。该动画片荣获众多奖項,“小头娃娃”的卡通形象和商标的知名度也越来越高。乙公司在其官方网站的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小头娃娃”近似的商标,并在其销售的商品上印制了“小头娃娃”的卡通画。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误导了公众,损害了作家和甲公司的利益,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乙公司以其使用的商标与“小头娃娃”并不相同为由提出反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