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4日,16周岁的高中生刘某将其发明的“复合式破碎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同年11月24日获得专利授权。2010年3月,X公司和刘某订立了购买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合同。但因刘某父母的反对,该转让合同未能生效。2019年6月,刘某发现董某生产销售的“复合式破碎锤”与自己的专利产品特征完全相同。为此,刘某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董某诉至法院。
朱某发现自己创作的多幅漫画,被H公司在其新浪微博平台上作为商业化微博的配图使用,配图标注了该公司的名称、广告语等商业信息。因协商无果,朱某遂将H公司诉至法院追究其侵权责任,提交了涉案配图的电子底图、原件,以及相关网站中载有署名朱某的涉案配图的网页等。对此,H公司辩称,其微博配文所使用的图片均来自于网络,百度未标注作者署名,也没有明显标识明确图片,无侵权故意。法院最终支持了朱某的诉讼主张。
2017年1月H市A区餐饮企业甲酒店将自己富有北方特色小吃一一茶馓,申请了“天桥茶”专用注册商标。2018年12月,甲酒店获得“天桥茶馓”专用注册商标权。2019年2月,H市B区食品加工企业乙公司开业时,也推出了一款相同商标名为“天桥茶馓”的食品。甲酒店随后与乙公司交涉,要求其停止使用“天桥茶馓”商标,但遭到乙公司拒绝。2019年3月甲酒店向H市B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法院判決乙公司停止使用“天桥茶馓”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
作家甄某创作了儿童文学作品小头娃娃》,并将该作品著作权转让给了甲公司。甲公司创作了“小头娃娃”的卡通画,推出同名动画片,注册了“小头娃娃”商标。该动画片荣获众多奖項,“小头娃娃”的卡通形象和商标的知名度也越来越高。乙公司在其官方网站的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小头娃娃”近似的商标,并在其销售的商品上印制了“小头娃娃”的卡通画。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误导了公众,损害了作家和甲公司的利益,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乙公司以其使用的商标与“小头娃娃”并不相同为由提出反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