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4日,16周岁的高中生刘某将其发明的“复合式破碎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同年11月24日获得专利授权。2010年3月,X公司和刘某订立了购买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合同。但因刘某父母的反对,该转让合同未能生效。2019年6月,刘某发现董某生产销售的“复合式破碎锤”与自己的专利产品特征完全相同。为此,刘某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董某诉至法院。
许某在淘宝网注册,开设网店销售酒类产品,并签署《淘宝网平台服务协议》,约定:不得在淘宝网平台上销售、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服务。后来,淘宝网接到消费者投诉,称许某在淘宝网销售假冒A酒业公司注册的品牌酒。淘宝网随即核实,对涉案侵权产品的信息链接予以删除。
2008年,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简称斐乐公司)依法取得了“FILA”系列注册商标在中国地区的唯一合法使用权。通过持续的商业推广活动和宣传,“FILA"系列注册商标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2016年6月,斐乐公司发展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简称中远鞋业公司)在网络及线下实体店,宣传展示、销售的鞋类商品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斐乐公司所持有的FILA系列注册商标相近似。经斐乐公司统计,侵权商品的销售总额已达到数千万元。为此,斐乐公司将中远鞋业公司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