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4日,16周岁的高中生刘某将其发明的“复合式破碎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同年11月24日获得专利授权。2010年3月,X公司和刘某订立了购买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合同。但因刘某父母的反对,该转让合同未能生效。2019年6月,刘某发现董某生产销售的“复合式破碎锤”与自己的专利产品特征完全相同。为此,刘某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董某诉至法院。
2015年3月,张某自行研发了车辆显示报警器,之后,张某将该报警器产品及相关资料交由表弟陈某申请专利,陈某于2015年5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中请专利,并于2016年3月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但该专利公告中载明,设计人为张某,专利权人为陈某。张某得知此事后,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确认专利权属于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