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4日,16周岁的高中生刘某将其发明的“复合式破碎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同年11月24日获得专利授权。2010年3月,X公司和刘某订立了购买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合同。但因刘某父母的反对,该转让合同未能生效。2019年6月,刘某发现董某生产销售的“复合式破碎锤”与自己的专利产品特征完全相同。为此,刘某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董某诉至法院。
孙某将其购置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辆轿车租赁给汽车出租公司,钱某向出租公司承租了该轿车。后钱某谎称自己是车主,将车卖给了赵某,完成交付。孙某找到赵某,要求还车。赵某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车款,理应取得该车。双方就该车的所有权发生争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