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发现自己创作的多幅漫画,被H公司在其新浪微博平台上作为商业化微博的配图使用,配图标注了该公司的名称、广告语等商业信息。因协商无果,朱某遂将H公司诉至法院追究其侵权责任,提交了涉案配图的电子底图、原件,以及相关网站中载有署名朱某的涉案配图的网页等。对此,H公司辩称,其微博配文所使用的图片均来自于网络,百度未标注作者署名,也没有明显标识明确图片,无侵权故意。法院最终支持了朱某的诉讼主张。
2009年5月24日,16周岁的高中生刘某将其发明的“复合式破碎锤”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同年11月24日获得专利授权。2010年3月,X公司和刘某订立了购买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合同。但因刘某父母的反对,该转让合同未能生效。2019年6月,刘某发现董某生产销售的“复合式破碎锤”与自己的专利产品特征完全相同。为此,刘某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董某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