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旧称万国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即以国家之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它没有国内法那样集中的、有组织的强制机关——法院、警察、军队,它的强制只能主要依靠各个国家本身单独的和集体的行动。实际上,国际法具有强制力,它的效力有外力保证,对国家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摘编自王铁崖《国际法》(载邓正来编:《王铁崖文选》)
材料 国联条约规定: 缔约国为促进国际合作并保持其和平与安全起见,特允承受不从事战争之义务;各会员国必须将本国军备裁至最少之限制,以足以保卫国家的安全及共同实行国际义务为限。面对战后军备竞赛,1920年11月,国联开始成立裁军专家委员会。1925年 10月,成立裁军会议筹备委员会。到1930年底,先后召开七.次裁军工作会议,并最终通过了裁军公约草案。1932年2月,世界裁军大会在日内瓦召开,会议上遇到了一系列的矛盾,导致大会决议案只是谈到要限制进攻性武器,但却没有实质内容。另-方面,对德问题也无法达成一致。由于普遍性的裁军公约始终没有签订,裁军工作陷入僵局。1934 年6月栽军会议不欢而散,裁军工作以失败告终。
——摘编自谷字新《国际联盟裁军会议的历程》
——摘编自茹莹《论国际联盟少数民族保护体系的确立及其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