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甲现年18周岁,有一次他的朋友乙当众用略带威胁性的口吻对他说:“我要过生日了,你要送点像样的礼物给我,否则我们就不做朋友了!”家境清贫的甲答应了乙的要求,在其生日当天送了一辆价值300元的自行车。事后,甲的父亲知道了,认为甲还是一个学生,没有经济,要求乙退还自行车。而甲也感觉到对不起父亲,要求乙退还礼物。
甲与乙达成书面协议:甲向乙定购100箱海鲜,价格 680 元/箱,要求乙于2月 3日下午 4点前送达甲处,如发生争议,提请仲裁解决。甲向乙支付了 3000 元定金。2月3日,乙准备好 100 箱海鲜,送往甲处,结果由于雪天路滑,春运交通拥堵,眼看海鲜无法准时送达甲处,乙联系甲,言明实情,并表达意欲将海鲜另卖他人的想法,甲欣然同意,乙遂将海鲜就近以 更高的价格卖给丙。后甲以乙没有交付海鲜为由,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乙认为,合同的取 消是征得甲同意的,不需要承担责任。双方争执不下,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机构受理此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