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是指司法人员对被指控或怀疑有犯罪行为而受审讯的人,采取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法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也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然而现实生活中刑讯逼供时有发生。当今刑讯逼供的手段和方法仍是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两大类:
一类是文逼,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得不到必要的休息和睡眠,在体力和精神极度疲惫而处于无法继续支撑的情况下,不得已作出令讯问者或者询问人满意的陈述。另一类是武逼,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用各种不同程度的伤害其肉体的行为,使其由于承受不住肉体或者精神上的摧残,而不得不按照讯问人或者询问人的要求陈述。虽然刑讯逼供在侦查中固然有一定的价值,但其危害也是不言而喻的。
首先,刑讯逼供影响司法公正。刑讯逼供可能使无辜的人受到法律的追究,使有罪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其次,刑讯逼供破坏了民主制度下政府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基础。政府不仅应当追诉和惩罚犯罪,以保障和平的社会秩序,而且追诉和惩罚犯罪的手段也必须合乎法律。再次,刑讯逼供行为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刑讯逼供泛滥的结果必然是使老百姓人人自危,因为任何人都有可能被怀疑作案而被带到公安局,在刑讯逼供下,不招,有可能被打死打伤。
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是有特定原因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设计上的失衡或者缺位是导致刑讯逼供盛行的重要原因。
1、我国一直不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沉默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该如实回答。”刑事诉讼法如此规定无疑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十分不利的诉讼地位,一旦司法工作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就会采取刑讯手段,这就使刑讯逼供无法禁止。
2、我国刑事诉讼法一直不规定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即:在法院判决生效以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无罪的。既然是无罪的,侦控机关当然无权对其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
3、我国证据制度的不合理。我国关于刑事证据法则的规定,仍然存在着不少盲点。也就是我国未彻底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违法收集的言词证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确立排除规则。
另外,我国现阶段司法人员的总体素质不高,对刑讯逼供的处理过于不力,破案率和限期破案率的消极因素,司法实践中的无口供不敢定案,司法投入的普遍不足等现状也是刑讯逼供得以存在的很现实的原因。可以说,刑讯逼供既是一种历史现象,又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它的消失依赖于我们社会思想价值观念的改变、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等等综合因素。所以在一定时期内它是仍然会存在的。我们既要努力去消灭它,又要正视它,从全局上去寻求最好的解决办法。
(选自《社会科学》期刊,有删改)
【小题1】下列说法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