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1月31日,根据修改后的立法法,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271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地级市中,已有209个被确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占比77.11%,6个市已出台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权“扩容”( )
①遵循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②赋予了地方人大立法自治权
③丰富完善了国家立法活动
④提高了立法的效率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