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达成书面协议:甲向乙定购100箱海鲜,价格 680 元/箱,要求乙于2月 3日下午 4点前送达甲处,如发生争议,提请仲裁解决。甲向乙支付了 3000 元定金。2月3日,乙准备好 100 箱海鲜,送往甲处,结果由于雪天路滑,春运交通拥堵,眼看海鲜无法准时送达甲处,乙联系甲,言明实情,并表达意欲将海鲜另卖他人的想法,甲欣然同意,乙遂将海鲜就近以 更高的价格卖给丙。后甲以乙没有交付海鲜为由,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乙认为,合同的取 消是征得甲同意的,不需要承担责任。双方争执不下,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机构受理此 案。
A公司委托B公司处理废弃物,双方约定:B公司应按专业要求对废弃物进行环保处理;若产生纠纷,可同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为节约成本,B公司未按专业要求进行环保处理,直接将废弃物倾倒在山坡草丛中。受高温暴雨影响,废弃物腐烂殆尽,植被遭到严重污染,很多农户的鸡吃了受污染的草后死亡。农户找到A公司要求赔偿,A公司赔偿农户后,要求B公司承担法律责任,B公司以高温暴雨属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纠纷产生后,调解无果,A公司和B公司未达成任何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