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一屠晚归,担中肉尽,止有剩骨。途中两狼,缀行甚远。
屠惧,投以骨。一狼得骨止,一狼仍从。复投之,后狼止而前狼又至。骨已尽矣,而两狼之并驱如故。
屠大窘,恐前后受其敌。顾野有麦场,场主积薪其中,苫蔽成丘。屠乃奔倚其下,弛担持刀。狼不敢前,眈眈相向。
少时,一狼径去,其一犬坐于前。久之,目似瞑,意暇甚。屠暴起,以刀劈狼首,又数刀毙之。方欲行,转视积薪后,一狼洞其中,意将隧入以攻其后也。身已半入,止露尻尾。屠自后断其股,亦毙之。乃悟前狼假寐,盖以诱敌。
(乙)
博山李氏者,以伐薪为生。一日,于山坳得一鹿仔,携家喂养。鹿稍长,甚驯,见人则呦呦鸣。其家户外皆山,鹿出,至暮必归。时值秋祭①,例用鹿。官府督猎者急,限期送上,然旬日②间无所获,乃向李氏求之,李氏不与。猎者因请。李氏迟疑曰:“待吾虑之。”是夜鹿去,遂不归。李氏深悔之。
(注释)乙文题为《鹿亦有知》,选自《虞初新志》。①秋祭;在秋天祭祀天地。②旬日: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