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徒兵制是一种征发刑徒为兵的制度,一般由皇帝颁发诏书,变更特定刑徒原来所服之刑,代之以从军打仗,戍守边疆。此种制度孕育于战国,流行于秦汉。
在商代、西周和春秋时期,当兵是贵族阶层的特权,庶民和奴隶只能充当徒卒或私养。商代士兵的主要是“众”,这些“众”是王族和其他贵族的族众,属于统治阶层。在西周,只有“国人”才能当兵。战国以后,各诸侯国的社会结构和阶层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各国为扩大兵员相继实施改革,其中,秦国的“商鞅变法”最为典型。从商鞅变法以后,秦国开始实行普遍兵役制,要求所有适龄的健康男子、适役的人员都要服役,甚至刑徒也被征发充军。
秦至西汉前期,国家武备由京师南北军和郡国兵构成,集兵方式采用义务兵役制度,只有遇到紧急军情时才大规模使用刑徒兵。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二世二年冬,陈胜部将周章率十万大军兵临函谷关,军情紧急,秦二世采纳少府章邯的建议,发骊山徒击破周章军。此次发刑徒为兵,属于非常之举,而非常制。汉初,刘邦曾使用刑徒兵平定淮南王英布反叛,这次使用刑徒兵的背景是陈稀的叛乱尚未结束,对于讨伐淮南王英布面临着无兵可派的困境。
汉武帝时期土地兼并问题突出,自耕农日益减少,秦和汉初以来的征兵制开始遭到破坏,加之对外战争规模巨大,发刑徒为兵已经成为一种常态。汉武帝击朝鲜,平南越吕嘉,平益州、昆明反叛均使用了刑徒兵。
东汉时期,田庄经济成为地主经营地产的主导形态,刘秀“度田”的无果而终,意味着国家的“不抑兼并”,最终导致大量编户民流亡或投依田庄,征兵制的社会基础面临崩溃。同时,刘秀担心归附的军阀拥兵自重,地方将领利用地方的常备兵谋反,于是在建武七年下诏罢郡兵,刘秀的这些罢兵措施,实际上等于废除了秦汉以来长期实行的正卒制度和更戍制度,导致“郡国无常设之兵,关隘无人驻守,而且国境地带也无当番守望的戍卒”。为了解决兵源不足和兵制改革带来的不利影响,东汉政权加大了对刑徒兵使用的力度,刑徒兵的作用更加突出。光武帝征公孙述、征五溪蛮、卫护和监视南匈奴单于,明帝平西羌,章帝平澧中贼、定西域均有刑徒兵参加。此外,东汉使用刑徒兵不再囿于具体战事,每隔一段时间皇帝就会下诏赦免刑徒,令其戍守。据《后汉书》记载,明帝从永平八年到永平十七年,四次下诏赦免刑徒到朔方、五原、敦煌等处充任士卒。章帝亦多次下诏赦死罪囚犯诣金城等郡县戍边。由此可见,东汉发刑徒为兵不再是临战而发,已经成为一项基本国策和定制。
(摘编自孙志敏《秦汉刑徒兵制与谪戍制考辨》)
【小题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理解和分析,正确的一项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