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有功执法公正
《新唐书》
时博州刺史琅邪王冲①,责息钱于贵乡,遣家奴督敛,与尉颜余庆相闻知,奴自市弓矢还。会冲坐逆诛,魏州人告余庆豫冲谋,后令俊臣②鞫治,以反状闻。有司议:“余庆更永昌赦,法当流。”侍御史魏元忠谓:“余庆为冲督偿通书,合谋明甚,非曰支党,请诛杀,籍其家。”诏可。有功曰:“永昌赦令:‘与虺贞③同恶,魁首已伏诛,支党未发者原之。’《书》曰:‘歼厥渠魁。’律以‘造意④为首’,寻赦已伏语,则魁首无遗。余庆赦后被言,是谓支党。今以支为首,是以生入死。赦而复罪,不如勿赦;生而复杀,不如勿生。窃谓朝廷不当尔。”后怒曰:“何谓魁首?”答曰:“魁者,大帅;首者,元谋。”后曰:“余庆安得不为魁首?”答曰:“若魁首者,虺贞是已。即已伏诛,余庆今方论罪,非支党何?”后意解,乃曰:“公更思之。”遂免死。当此时,左右及卫仗在廷陛者数百人,皆缩项不敢息,而有功气定言详,嶻然⑤不桡⑥。
起拜左司郎中,转司刑少卿。与皇甫文备同按狱,诬有功纵逆党。久之,文备坐事下狱,有功出之。或曰:“彼尝陷君于死,今生之,何也?”对曰:“你所言者私忿,我所守者公法,不可以私害公。”
(节选自《新唐书·徐有功传》)
(简注)| A.范增数目项王 | B.请诛杀,籍其家 |
| C.庐陵文天祥自序其诗 | D.文备坐事下狱,有功出之 |
| A.顾全大局 | B.秉公执法 | C.豁达大度 | D.不畏淫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