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司法的疑罪从无、从轻
李竟恒
传统中国司法制度的主流,尤其重视审慎,以避免冤案的出现。先秦时期司法精神的主流,主张司法的审慎与宽和,《论语·子路》中孔子主张“赦小过”,上博楚简《仲弓》作“赦过与辜”,《周礼·秋官司寇·司刺》也主张赦免幼弱、老耄与蠢愚这三种人。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疑罪从无或疑罪从轻。《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引《夏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即从夏代的司法精神中,便强调与其造成冤案,宁可达不到执法效果,即宁纵毋枉。周人的《尚书·吕刑》中,尤其强调司法的审慎:“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司法中的疑罪,采取赦免从无原则。汉代孔安国的注解认为,刑狱有疑点的,应该改为较轻的处罚,小惩罚有疑点的,应该完全赦免。按照孔安国的解释,这一周代的司法精神同时兼有疑罪从轻和疑罪从无两种。(节选自《南方周末》2019.2.28)
【小题1】下列有关“先秦司法精神”的论述,理解正确的一项是()A.《论语》中的“赦小过”、上博楚简《仲弓》中的“赦过与辜”以及《周礼》中对“幼弱、老耄与蠢愚”的赦免主张,充分证明了传统司法制度重视审慎的特点。 |
B.从《左传》所引的《夏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内容可以断定,夏代的宁纵勿枉的司法体系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疑罪从无或疑罪从轻”精神的萌芽形态。 |
C.《尚书·吕刑》提到了“五刑”“五罚”,审案体系较为完备,因此汉代的孔安国在为其作注时,明确指出周代的司法精神同时兼有疑罪从轻和疑罪从无两种特点。 |
D.周人的《尚书·吕刑》中有“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的说法,这表明当时非常重视司法的审慎,对司法中的疑罪采取从轻从无的审理原则。 |
A.文章主要采用引用论证的方式,以大量的儒家典籍和史书材料来佐证观点,论述语言平实而周密。 |
B.文章按照时间顺序,条理清晰地介绍了我国汉代以前疑罪从无、从轻的司法思想不断完善的过程。 |
C.文章在论述汉代司法思想特点的时候,强调了汉儒的主张对司法实践的影响,深化了文章的观点。 |
D.文章结尾对疑罪从轻和疑罪从无的高下进行判定,可以彰显我国古代儒家思想所蕴含的仁爱气质。 |
A.如果避免以有罪推定为司法思想底色的做法,就会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增强政权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
B.如果对有疑点的案子加强讨论,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个人好恶对断案过程的影响,使结果趋于公正。 |
C.如果能够辨清“从轻”与“从无”的高下之分,就能丰富司法思想的内涵,为实现圣人之政打好基础。 |
D.如果能坚持遵循“疑罪从去”的断案原则,就可以更好地践行儒家仁政思想,更可能获得民众的拥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