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唐朝:已有工匠在官营手工业作坊内定期服役的制度。
宋代:匠户往往被官府以强制方式役使。
元代以后:工匠被编入专门的户籍,由专门机构管理,不得脱籍改业,世代相袭,承担指定工役。
匠户在作坊中要受到官吏的层层盘剥。各监局的宦官亦多占匠役。工匠中常有怠工或逃亡的情况。天顺十年,工匠逃亡多达三万八千余人。明政府一方面设法招抚,一方面将逃亡匠户发往卫所充军,知情不举者亦充军。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明政府被迫下令轮班匠可折收银两:南匠每名月出银九钱,北匠每名月出银六钱。纳银后﹐可免赴京当班(见匠班银)。嘉靖四十一年,明政府进一步改革匠役制度:每名轮班匠每年纳“班匠银”四钱五分,从而废除了轮班制。住坐匠仍需按月当差,匠籍制度并没有取消。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匠户对于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日趋松弛。顺治二年(1645年),清政府宣布废除匠籍制度。
(1)根据材料,指出匠户制的发展情况和最终被废除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