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和十年,例移①为柳州刺史。时郎州司马刘禹锡得播州②刺史,制书下,宗元谓所亲曰:“禹锡有母年高,今为郡蛮方,西南绝域,往复万里,如何与母偕行。如母子异方,便为永诀。吾与禹锡执友,何忍见其若是?”即草奏章,请以柳州授禹锡,自往播。
柳州土俗,以男女质③钱,过期则没④入钱主,宗元革其乡法。其以没者,乃出私钱赎之,归其父母。江岭间为进士者,不远千里随宗元师法;凡经其门,必为名士。元和十四年十月五日卒,时年四十七。
(选自《旧唐书》柳宗元传》,有删改)
[注释] ①例移:古代官员按惯例调任。②播州:今责州遵义,当时为偏远荒凉的地方。③质:抵押。④没:没收。⑤营护:料理,护送。A.必为名士:做 | B.宗元革其乡法:变革 |
C.元和十四年十月五日卒:去世 | D.即草奏章:起草 |
A.处处志之 | B.乃记之而去 |
C.能以径寸之木 | D.在河之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