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以赏罚,属轻重于权衡;不逆天理,不伤情性;不吹毛而求小疵,不洗垢而察难知;不引绳之外,不推绳之内;不急法之外,不缓法之内;守成理,因自然;祸福生乎道法,而不出乎爱恶;荣辱之责在乎己而不在乎人。
材料二: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十九条(十一):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第三十四条: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第四十五条: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第五十二条: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