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中等社会承担着“破坏上等社会”和“提挈下等社会”的双重责任……中等社会必须走向下等社会,与“下等社会为伍”,并用新的社会理想经纪下等社会,使他们成为革命的中坚,进行“有价值之破坏”和“有秩序之革命”。
——节选自陈旭麓《中国近代社会的新陈代谢》
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孙中山为首的“中等社会”力量,在辛亥革命前后为“提挈下等社会”做出的努力,并分析其影响。(注:请从同盟会的政治纲领、南京临时政府的法令措施、《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三个中任选两个角度做答。)
角度二:南京临时政府领布一系列的法令,如规定人民享有选举、参政等“公权”和居住、言论、出版、集会等“私权”。有利于维护国民的基本权利,改善国民的境遇,提高其社会地位;但人民的基本权利没有得到真正的保障。
角度三:《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