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阅读下列材料: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九条 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可决弹劾之。

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第五十三条 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

——以上材料均摘自《中国近代现代史教学参考》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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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题 下一题 0.0难度 选择题 更新时间:2017-07-24 02: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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