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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乾隆二十二年(公元1757年),清政府规定:凡外国商船只允许在广州一地通商贸易,凡外国商人来广州贸易,只能同商行打交道。外国商人买卖货物、交纳商税皆为行商代为办理;凡外国人一切居住行动,皆由行商负责管束、担保;几清政府有所宣示或外国商人有所陈请,皆由行商居间传达。此外,清政府又有许多条例和章程,如外国商人到广州,必须住在洋行附近的商馆(或称夷馆)内,不得擅自外出。又外国商人不得携带妇女居住商馆,不得在广州过冬,不得在广州乘轿子;不得雇用中国人服役,不得雇人传递消息等;清政府还规定,凡出海商船装载不得超过五百石,如有打造装载五百石以上的船出海者,一律发到边境充军。又规定船上一切人员都必须详细登记姓名、年貌、履历、籍贯等,以供官府稽查。
材料二
1842年签订的中国《南京条约》第二条规定: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大英国人民带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一片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君主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令英人按照下条开叙之列,清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
《南京条约》第五条规定:“凡大英商民在粤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亦称公行者承办,今大皇帝准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
————摘自中英《南京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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