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在废电池回收宣传教育方面,欧盟提出了电池销售商、生产和进口商有教育公众的责任,同时每年应向环保部门汇报当年的回收协议实施情况。美国除在法令中规定有教育公众的要求外,还通过电视台和广播电台进行电池回收公益宣传。我国目前对废旧电池回收利用方面的宣传教育非常少,居民对废旧电池危害认识不足,没有形成普遍的自觉收集、自觉上交的意识,所以废旧电池回收还是难以形成规模,也不利于对废旧电池形成产业化经营。
(材料二)很多发达国家对电池低汞化生产和废弃后分类回收的责任进行了立法管理。例如德国1998年就颁布了《废千电池及蓄电池回收处理法令》,对电池的设计、生产和销售提出了要求。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废电池的法令,只有行业性的规定。
(材料三)美、日、德等国为加强对废电池的回收管理,建立了废电池回收的网络体系。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废电池回收体系,废电池回收还是难成气候。已回收的电池也面临尴尬境地,因为人们不知道这些废电池如何妥善处理。目前,很多地区和部门只能采取堆放的办法。使废旧电池处理形成产业化已成为当务之急。
(材料四)“如何处理废旧电池”问卷调查结果统计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