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元史·刑法志三》“大恶”条明确说:“诸谋反事觉……行省不得擅行诛杀,结案待报。” 另行省处理“刑名公事”,检核法令格例拟定罪名时,较轻的罪犯可以自行断遣,“重刑”  则要结案咨请朝廷审查批准……由此可见元朝(  )

A:行省全权处理地方事务

B:中央掌控最高司法权

C:行省是专门的司法机构

D:刑名公事全部上报朝廷

上一题 下一题 0.0难度 选择题 更新时间:2017-11-24 01: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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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