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拯字希仁,庐州合肥人也。始举进士,出知①建昌县。以父母皆老,辞不就。后数年,亲继亡。拯庐墓终丧,犹徘徊不忍去,里中父老数来劝勉。拯乃强应之。赴调,知天长县。有盗割人牛舌者,主来诉。拯曰:“第②归,杀而鬻③之。”寻④复有来告私杀牛者,拯曰:“何为割牛舌而又告之?汝坐盗割牛舌!”盗惊服。
徙知端州,迁殿中丞。端土产砚,前守缘贡,素取数十倍以遗⑤权贵。拯命制者才足贡数,岁满不持一砚归。
(选自《包拯传》,有删改)
【注】①知:主持管理。 ②第:只管。③鬻:卖。 ④寻:不。久⑤遗:赠送。
时间(年)
农业总产值
劳动
土地
资本
1975年
3.2%
0.8%
0.6%
9.2%
1976年
﹣0.4%
﹣0.1%
0.4%
4.3%
1977年
﹣0.5%
0.0%
5.9%
1978年
8.1%
﹣3.3%
6.3%
1979年
7.6%
1.2%
﹣2.8%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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