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玷污(diàn) 褒贬(bāo)苦心孤诣(yì) 鳞次栉比(zhì)
B:拾级(shè) 沟壑(hè)锲而不舍(qì) 瞠目结舌(chēng)
C:贮藏(zhù) 繁衍(yǎn)深恶痛疾(wù) 相形见绌(chū)
D:精髓(suí) 睿智(ruì) 参差不齐(cēn)鄙夷不屑(xiè)
某市两名年轻男子驾驶一辆面包车经过某幢居民楼前时将一条宠物狗撞死。狗的主人情绪激动,要求两名男子立即赔偿5 000元钱;如果没有钱,就给死狗跪上1小时赔罪。两名男子下跪后,有好心居民上前劝阻,两名男子说“时间没到”,不肯起身。“人跪狗”事件说明( )
创立于隋朝,为以后各朝代相继沿用的制度是( )
【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1840年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借口中国的司法制度过于野蛮残酷,不能适用于西方人,因此强迫清政府承认外国的领事裁判权。1906年秋清廷设立专门司职审判的大理院,从机构设立上启动了行政、司法分立的进程,如果说这一改革还只是对传统体制稍加变动的话,那么在地方各级,从袁世凯在天津府地方试办新式审判厅开始,到京师地方、东三省及江苏等地试办各级审判厅,以及后来各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等各级新式审判机构的设立,无疑是对传统体制的重大突破。从其人员任用上看,传统体制中,各级行政官即是审判官,审判所需的法学专门知识主要是靠其司法审判的辅佐人员,而新式审判机构的审判官员,既需要较长时期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拔合格,并经过一定时期的试用后,才能正式成为其一员。袁世凯在天津试办新式审判厅时,“经试办数月,积牍一空,民间称便”,甚至开厅以后,洋商因为该厅审判公正,“亦有不先赴该国领事投禀而径赴该厅起诉者”。清末政府通过《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以及其后几部法律,第一次在中国历史上规定了辩护和律师制度。被告人有权对自己所受到的控诉进行辩护,并随时可以自己选任或由法定代理人为其选任辩护人。
——春杨《论清末中国司法体制的转型及其历史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