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要式买卖”……是罗马法移转所有权最古老的方式。采用“要式买卖”时,当事人(主要是罗马市民)必须亲自到场,并由已达婚龄的市民五人出场作证,另由一已达婚龄的市民为司秤人。买卖时,由司秤人持秤,买受人一手持标的物或其象征物,一手持铜块说:“依照罗马法律,此物应归我所有,我是以此铜块和秤买来的”。说毕,以铜块击秤,随即交给出卖人,买卖就告成立,买受人立即取得所有权。材料表明,罗马法的特征是( )
A:保护私有财产
B:注重形式规则
C:最早的成文法
D:保护贵族利益
材料:隋文帝取消地方政府对州刺史和其他地方官员的任命权,而将这一权力交给吏部。然后,逐步采用其他措施以使集中的任命权有效地实施。措施之一为“回避法”,它规定州县官员不得在其原籍任职。此外,还对地方官员的政绩进行年终考核,并根据评定的结果升降赏罚。为了维护新的官吏体制,又采用了几种对策。一是皇帝亲自巡视,文帝就花了很多时间考察地方官员的行政效率。另一个对策是他指派巡视州县政府的官员,使之充当隋帝“远布之耳目”。第三个对策是派专使调查某一特殊情况,然后上报。第四个是利用御史台,它拥有大权,不但能查访官员的公务,而且还了解他们的私生活,如有不良行为,即行弹劾。
——摘编自费正清《剑桥中国隋唐史》
已知关于x的一元二次方程x2+mx+n=0的两个实数根分别为x1=﹣2,x2=4,则m+n的值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