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李剑农在《中国古代经济史稿》中记载:“(宋朝)从事于耕作之农民,除一部分自耕农外,不为私人地主之佃户,即为官田之佃户。在此相对关系下,土地之转移,除一小部分官田外,其权不操于国家而操于私人,今日为有田之自耕农,明日即可变为佃耕之佃户。”这主要反映了宋朝(   )

A:土地所有权转移频繁

B:私田数量超过官田

C:国家与地主争夺土地

D:佃户成为耕作主力

上一题 下一题 0.0难度 选择题 更新时间:2017-03-06 10: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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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同类题3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此先圣之所以一民者也。《周书》曰:“国法,法不一,则有国者不祥;民不道法,则不祥;国更立法以典民,则不祥;群臣不用礼义教训,则不祥;百官服事者离法而治,则不祥。”故曰:法者不可不恒也,存亡治乱之所以出,圣君所以为天下大仪也。君臣上下贵贱皆发焉,故曰“法”。

——摘自《管子·任法》

材料二  罗马法逐渐形成这样的观点:习俗未必正确,还有一种藉以做出公平决定的更高的、普遍的法则。这种高级而普遍的“自然法”的法则,是从人的本性和理性产生出来的,因而是为所有人所了解和接受的……法律的力量来自于某一正当权威所规定的东西,而不是仅仅来自习俗、习惯或以前的合法判例;他们把制定法律的权力叫做“最高权力”,认为这种最高权力属于皇帝所有。……罗马法所保护的是国家或政府所认为的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的利益或个人的自由。

——摘自帕尔默《现代世界史》

材料三  这时人们所规定的事情就是公共的,正如作出规定的意志是公意一样。正是这种行为,我就称之为法律。我说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我的意思是指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因此,法律还可以规定有各种特权,但是它却绝不能指名把特权赋予某一个人。我们还可以看出,法律既然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所以一个人,不论他是谁,擅自发号施令就绝不能成为法律;即使是主权者对于某个个别对象所发出的号令,也绝不能成为一条法律,而只能是一道命令;那不是主权的行为,而只是行政的行为。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人物。如果说由于他的天才而应该如此的话,那么由于他的职务他也同样应该如此。这一职务决不是行政,也决不是主权。使一个国家的体制真正得以巩固而持久的,就在于人们能够这样来因事制宜,以至于自然关系与法律在每一点上总是协调一致,并且可以这样说,法律只不过是在保障着、伴随着和矫正着自然关系而已。但是,如果立法者在目标上犯了错误,那么,国家便会不断地动荡,终于不是毁灭便是变质;于是不可战胜的自然便又恢复了它的统治。如果我们探讨,应该成为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最大的幸福究竟是什么,我们便会发现它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的目标:即自由与平等。自由,是因为一切个人的依附都要削弱国家共同体中同样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

——摘编自卢梭《社会契约论》

同类题4

阅读短文,回答问题。

谁发明了E-mail

    E-mail又称为“伊妹儿”,电子邮件的意思。如今在Internet上得到了最广泛的使用。E-mail以其方便、迅速深受广大网民们的喜爱。那么,E-mail是谁发明的呢?它的发明者是美国一位电脑工程师雷·托姆林森。

    1965年,托姆林森在麻省理工学院附近一家BBN企业从事电脑方面的研究工作。当时,这家企业正受聘于美国军方,参加了Internet的前身——Arpanet的建设和维持工作。当时,托姆林森在BBN的工作是在一些简陋的硬件设备上面搞一个操作系统。为了让用数字PDP10S来工作的程序员和研究人员能够互相发送信息,托姆林森搞出了一个“传递信息”的程序。刚开始时,这个程序只能在当地使用。但很快,便可以跨越整个Arpanet来传递邮件。

    第一个E-mail电子邮件于1972年发出,但电子邮件的具体内容已经没有人记得了,所知道的只是这封电子邮件是由托姆林森从一台电脑发给另一台电脑的,而收件人也是他自己。

    后来,一个名叫罗伯特的人对托姆林森的发明爱不释手,并把电子邮件作为自己在工作中惟一的通信方式。他的这一极端举动,迫使那些依赖其拨款的研究人员不得不纷纷使自己联网,于是,托姆林森搞出的这种通过网络来传递信息的系统,很快就从一种方便之举,变成了一个不可缺少的工具。

    像许多其他信息时代的先锋一样,托姆林森改变了整个世纪的面貌,为许多人带来了巨大的财富,但自己却没有从中得到过哪怕一分钱的好处。他自我解嘲地说:“创新有时候是能够带来巨大回报的,但这项创新却不属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