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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汉武帝原封五年(公元前106年),设十三部刺史,并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地方监察法规,即《刺史六条》,规定对地方官吏按以下六条监察:
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
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 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详讹言;
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
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恬荣势,请托所监;
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 货赂,割损正令也。
(注:石,是粮食的计量单位。汉朝郡守的体禄为两千石。)
——摘编自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