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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孝仁义与汉代法制的建构
援孝入律,虽是对周秦以来法律制度的继承,但在法律实践中又一改秦法以弦制手段推行的弊端,在基层社会组织中,设立孝悌、力田、三老等乡官制度,以孝悌伦理劝谕风化,敦厚民风;在官员的选人制度上,以孝廉作为汉代选官的重要科目,促进了孝道伦理的推行;在养老制度上,以多种形式优抚老年,将孝道伦理推广到整个社会,形成敬养老人的良好社会风气。在刑罚制度上,严惩不孝犯罪。这样就构成了教化与惩治相结合、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模式。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决狱”,不仅解决了孝道伦理法律化的道德难题,也为法律伦理化提供了理论论证。孝伦理法律化以其极大的强制性使得孝伦理得以积极参与汉代的政治生治,孝伦理的社会化则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方式,使孝伦理观念成为社会全体成员普遍的价值诉求与伦理原则。
忠伦理与汉代法制的结合,一方面体现在“不忠入律”,汉代法律把不忠行为的种种体现,诸如大逆无道罪(包括谋反、降敌、大逆罪等)、不道罪(包括诬罔不道、漏泄省中语不道、匿反者不道、上僭不道、奉使无状不道)、不敬、大不敬等不忠行为纳入法律体系中,体现了“君为臣纲” 在封建法律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东汉时期形成的《忠经》成为固定化的法典,标志着两汉时期忠伦理已经成为一种系统而宋整的政治(法律)伦理学说。《忠经》对忠的概念作了系统阐释,并且赋予忠以神秘化的宗教意蕴,并把忠君作为最高道德准则,看作是最高的政治价值,强调恪守忠德所产生的政治功能。《忠经》由统治者通过教化向社会成员有意识、有目的地进行灌输,内化为社会成员的价值现念,使忠君道德得到所有社会成员的认同。而统治者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援忠于律,进一步任化了《忠经》的法律地位,使《忠经》不仅是一种探讨如何忠君事上的理论学说,而且成为了具有封建法典意义的法律制度。在现实的法律实战中,忠孝伦理的矛盾与冲突,造成了人们在忠孝关系的伦理抉择上的两难困境。在忠孝一体的情况下,以孝劝忠、移孝为忠、忠孝两全是人们行为的正当选择;在忠孝发生矛盾与冲突的情况下,则呈现出由汉代前期的孝重于忠到后来忠重于孝的发展趋势。但是,由于忠孝之间的内在联系,忠孝矛盾一直未能被克服,从而形成了道德佴导的一个重要误区。
汉代伦理与法制的融合内贯着自然一秩序原理、家国同构原理、伦理一政治原理,这三项原理是和谐之道在自然、家庭和国家中的体现。家庭的伦理秩序与国家的政治(法律)秩序是一种等级结构,由家庭伦理关系与国家政治关系构成的等级结构沿着宗法血缘这个原点向外扩展,人的身份等级及其权利义务都会随之递减。但无论如何,维系家庭与国家和谐的人伦规范与秩序原则都没有变,家庭重孝道,国家重忠道。忠孝虽有侧重,但往往又密不可分。忠孝仁义与法律长期纠葛在一起,形成了中华法系伦理法的鲜明特征。道德渗透于法律之中,使得原本严肃的法条带有一层温情脉脉的伦理亲情;而法律进入伦理之中,使得原本柔性的伦理似乎补足了钙质而具有更为刚性的强制力量,可以有效地维系伦理秩序。
(节选自《光明日报》,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