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课文的理解不正确的一项是( )
A:作者把生命比做一江春水,描绘出奔流入海的壮观画面,豪放中又不失浪漫。
B:生命的历程应当有欢乐和痛苦,这样才能使人走向成熟。
C:作品结尾暗示人们,生活中有很多不幸和痛苦,它为编织美丽的人生创设了机遇。
D:我们个人的生命是渺小卑微的,因而也是痛苦和美丽的。
下列有关酵母菌的叙述不正确的是( )
发育正常的小雷身高约1.7m,为了准确测量两手伸开的臂展长度,应选用的刻度尺是( )
如图所示,在四个相同水槽中盛有质量相等和温度相同的纯水,现将阻值为R1、R2的电阻丝(R1<R2)分别按图中的四种方式连接放入水槽,并接入相同电源.通电相同时间后,水温最高的是( )
材料 沈家本在奏进《法院编制法》草案的奏折中一开始就引用了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五月二十七日的上谕,称赞其“为宪政之预备,奠自强之初基,睿谟宏远”,自己“钦佩莫名”。接下来,沈家本介绍说,该草案经由修订法律馆馆员分门编纂,冈田朝太郎帮同审查,最后由他本人“折中刊定”,“阅八月始克属稿”。初稿告成后,又根据各部、院官制清单,“详加对勘,剥肤存贞”,最后形成了15章140条的奏进稿。奏折的重点,是解释“为各国通用,而于今日之实际及中国之风习未宜因袭”的几种制度。一为“定额”,即审判组织的人员组成。各国审判制度,通常是初级审判由一人实行单独制,地方审判、高等审判、最高审判分别以3人、5人、7人实行合议制。而《法院编制法》对此稍有变通,改为初级审采用单独制;地方审一般用推事1人,若经预审或再审则用3人;高等审判、最高审判分别以3人、5人实行合议制。二为“巡审”。日本在区裁判所设出张所,临时派遣人员审判案件。《法院编制法》仅规定在地方审判厅以上设分厅;巡审员仅由大理院酌量派遣,以特别事件且关系重要者为限,高等审判厅以下不得援用。
——吴泽勇《清末修订〈法院编制法〉(1910年颁布)考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