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张居正柄政后,鉴于一条鞭法“有极言其便者,有极言其不便者,有言利害半者”,采取了十分慎重的态度,主张“果宜于此,任从其便,如有不便,不必强行”,即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不强求一律。他还接受大多数人的看法,认为一条鞭法比较适合南方地区,“在南方颇便”。随着一条鞭法在局部地区的推广和成功,张居正越来越相信一条鞭法利多弊少,南北皆宜,值得全面推广。尽管张居正在执政期间没有颁布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的政令,但由于他的态度明显是支持一条鞭法的,因而各地方官员纷纷推行,到万历二十年(1592年)左右一条鞭法已推及全国。
——摘编自《张居正的改革与“一条鞭法”的推行》
材料二:一条鞭法以简化赋役征发的项目和手续为基本原则,规定各州县以白银为单位通算每年的正、杂役费用,得出一个“役银”数目,然后“量地计丁”,即按照丁、粮两项标准将其分摊到每家每户头上,每粮一石征银若干,丁一人征银若干,最终与该户的田赋(亦折银)合并征收。
——摘编自范树青等《江右商帮兴起的制度成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