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无论是何种形态,也无论是“漂洋过海用暴力和劫掠的手段给当地人民带来灾难”,还是主动“在世界近四分之一的疆域中强制推行自由贸易、法治、投资保护和相对廉洁的政府”而“改善了全球的福利”,英美法系的形成影响了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对“法律”的认知与实践。
——摘编自马剑银《英美法在近代中国:1840—1949》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围绕“英美法制与近代中国”自行拟定一个具体的论题,并就所拟论题进行简要闸述。(要求:明确写出所拟论题,闸述须有史实依据。)
闸述:近代中国法律史,是中国人在认知上和实践上与英美法制不断接触的过程。英美法制对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影响,首先是通过“领事裁判权”实现的。1843年《五口通商章程》等规定最初的领事裁判权的内容,中国人被动学习着英美国家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第一次鸦片战争后,香港居民变成了英国法治下的“臣民”,虽然大清律例仍然以“习惯法”的形式存在,但普通法已经成为香港法律制度的支柱和底色;甲午战争后,戊戌变法所倡议的各种制度是学习俄日德法等国,进行“君主立宪”式的改革;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