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材料,根据要求回答问题.
材料一 在“家政统于家长”的中国封建宗法制度下,不忠不孝是十恶之首。家长时子女不仅有主婚权,而且《大清律例》 有关惩治“子孙违反教令”罪的条例中,已把处死权赋予封建家长了。直到解放前,还有家族时“不贞”女子执行死刑的情况。家庭又把向国家交纳田税赋税以及服差役当作重要的责任,宗法制家庭成为维护封建国家的有力因素。随着一体化结构的强化,封建统治者也有意识地加强宗法制度。宋明以后,宗法制度的家族组织同构作用强化到这种地步,以至于在结构形态上也和国家社会组织一样由三个子系统组成。
― 摘编自金现涛、刘青峰《兴盛与危机― 论中国封建社会的超德定结构》
材料二 直到晚清时期,传统的中国家庭同一个微型王国一样,家长拥有君主之权威,他有权实施家法并操纵家庭成员的生死大权。政府承认家庭的这种全能作用,而且不干涉家庭内部的父子、夫妻和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但是,随着外国学说和政治哲学的传入,许多研究西学的学者开始推行这样一些基本观念:家长的权利逻辑上隶属于国家,个人拥有不可剥夺的、不受家长控制的权利;男女作为国家的基本分子,是平等的。这些现点,动摇着家庭关系的根基,在年轻人中间广为流行。
― 摘编自徐中约《中国近代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