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第二条: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六条: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第八条: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第十条:意见的发表只要不干扰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到干涉。第十七条: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材料二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五条:中华民国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六条:人民得享有下列各项之自由权: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第十六条: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