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下列法律文献中最早作出这一规定的是( )
A: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B: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C: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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