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不过逐渐出现的一些变化,促使贵族在城市政治生活中向平民做些让步,当然这种让步也是审慎的。在公元前5世纪中叶,“十二铜表法
——这大概是刻在12块青铜牌上的法规,竖立在广场上——就表现出一种新的精神。——阿尔德伯特等《欧洲史》
材料二:
时间国家法律文件
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
1787年美国《1878年宪法》
1875年法国《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材料三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差别。国民依法享有人身、财产、言论、出版、集会、信仰等自由;参议院由各地选派的参议员组成,行使立法权;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行使行政权;法院由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任命的法官组成,行使司法权。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