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宋哲宗元符元年(1098)十月,又颁布“居养法”,规定:“鳏寡孤独贫乏不得自存者,知州、通判、县令、佐验实,官为居养之,疾病者仍给医药。”“道路遇寒僵仆之人及无衣丐者,许送近便居养院,给钱米救济;孤贫小儿可教者,令入小学听读,其衣衫于常平头子钱内给造,仍免入斋之用;遗弃小儿雇人乳,仍听宫观寺院养为童行。”绍兴二十八年(1158),宋廷以临安、绍兴等地的“孤遗宗子、宗女、宗妇等所请钱米微薄不可赡养”,规定年15岁以上者,“每月添支钱一贯,米一石”,年14岁以下者,“减半添支”。另外,民间资助也很普遍,资助者包括部分官员、富商等,他们大多本于传统儒学所倡导的仁义思想和社会理想,将参与社会救助活动视为仁义的实践与推广,有时还共同出资,帮助“无所取资”的士人应举赴试。
——摘自陈国灿《论宋代江南城市的社会救助》(有改动)
材料二:“新政”的基本思想是:联邦政府在国民经济中应起到比以前积极得多的作用,甚至可以担负起较为公平地分配全国财富和全国收入的责任。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社会保障法》,设立联邦紧急救济署,指出社会保障的内容包括养老金、失业保险、老年保险以及对盲人、需抚养的儿童和其他遭遇不幸者的救济。多数美国人仍坚持地认为,公民的福利主要由公民自己解决,甚至罗斯福在签署这一法案时还不忘提醒美国公民,在防止风险和人生沉浮中,政府从来没有保证为所有人提供百分之百的保障。罗斯福“新政”的革新之处在于:与进步运动的改革者不同,罗斯福建立了全国范围(而非地方政府)的福利国家体制,并且在社会项目中建立监督机制。
——摘自杨立雄《“不情愿的福利国家”与金融危机——美国福利模式解析》(有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