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1903年3月,清政府发布“上谕”,承认“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以往“积习相沿,视工商为末务,国计民生日益贫弱,未始不因乎此。亟应变通尽利,加意讲求”,成立商部。随后清政府颁布《公司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细目》《改订商标条例》《商部商标注册局办法》《破产律》《奖给商勋章程》。1907年谕令各官署:从优奖励经营农、工、商、矿确有成效者。1908年,清延聘请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帮同编订商律。1909年完成,名曰《大清商律草案》。
——摘编自白寿彝《中国通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