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革”结束后的几年,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国家先后出台了一些“农转非”(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政策。比如,允许城市职工在农村的年迈父母、病残或家庭有困难的下乡知识青年等“农转非”。
1984年10月,国务院出台政策规定:凡申请到集镇务工、经商的农民和家属,公安部门应准予在集镇落户。
1997年全国各类流动人口达1.1亿。1998年7月,国务院对户口管理作了“四项改革”:对要求随父母在城市落户的未成年人、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在城市投资及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均可准予在城市落户。
——摘编自李平《新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