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2年杨延栋在《论改正条约与编订法律有连结之关系》中指出:“领事裁判权发生于条约之中,欲去领事裁判权,必先改正条约……非先编订完全之法律,断不能达改正条约之望。条约不改正,则领事裁判权永无撤废之日,我国国权,亦永无恢复之时矣。”该观点的实质是( )
A:领事裁判权撤废关系到中国主权的恢复
B: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国家权益
C:通过修订不平等条约以废除领事裁判权
D:通过改正条约实现救亡图存
“休”字共____画,“从”字共____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