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0月7日,青工徐某给北京市长辛店消防队打电话报火警:"长辛店某居民院着火了,请你们快来救火。"消防队员驾驶四辆消防车,火速赶到现场,一看没有火,原来是假火警。经过调查,搞恶作剧的徐某终于被公安机关查了出来。徐某承认,为了寻开心,看热闹,一年来曾先后多次冒名谎报火警,致使消防部门多次白白出动消防车和消防干警。
请问:徐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什么法律法规?应受什么制裁?
徐某多次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不利于社会稳定,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依照该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