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凡田,六年一班,神田、寺田不在此限。若以身死,应退田者,每至班年,即从收授。”
材料二 废除官职世袭的陋习,建立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的国家体制。
材料一 国家颁给贫民口分田(唐代实行均田制时的一种份地),六年一次,死后归还。受田者负担租、庸、调:租为田租,交纳稻米;庸为徭役,每人每年十天,也可以用绢布代替;调为贡物,交纳各种土特产品,一般是交纳绢布,每户一丈三尺。
材料二 凡天下丁男,给田一顷;笃疾废疾,给田四十亩;寡妻妾,给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
——唐朝武德田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