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利的重要保障。某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2013年12月对企业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情况开展了调研。调查采取集中问卷形式,对8户企业共计143名职工进行了调查。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有115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占80.41%;未签的26人(其中自己不愿签的有23人),占18.18%。多数未签员工都是附近的农民和外地来打工的农民,他们怕签了合同把自己“套”住了,不自由,不便流动。
甲与乙达成书面协议:甲向乙定购100箱海鲜,价格 680 元/箱,要求乙于2月 3日下午 4点前送达甲处,如发生争议,提请仲裁解决。甲向乙支付了 3000 元定金。2月3日,乙准备好 100 箱海鲜,送往甲处,结果由于雪天路滑,春运交通拥堵,眼看海鲜无法准时送达甲处,乙联系甲,言明实情,并表达意欲将海鲜另卖他人的想法,甲欣然同意,乙遂将海鲜就近以 更高的价格卖给丙。后甲以乙没有交付海鲜为由,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乙认为,合同的取 消是征得甲同意的,不需要承担责任。双方争执不下,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机构受理此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