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黑龙江推出地方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少数民族、边境城市人口等六种情形下可生育三胎。下图为1990-2015年黑龙江省少年儿童(0-14岁)和老年(65岁以上)人口比重变化图。
下图a为“我国2008年某市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状况图”,图b为“我国不同阶段人口增长状况图”。
表:2010年四个省份地理数据统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