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编自张历凭《中闯古代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及特点》
材料二在古代中国人眼里,法即是刑,是镇压手段,是用以维护封建国家的工具,而忽略对个体权利的追求。君主始终掌握最高立法权,皇帝诏赦往往直接成为法律,皇帝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形成了以维护皇权为核心的统一适用的法律体系,这在西方封建时代是不曾有过的。在西方,以古希腊、罗马法为代表,在起源时就被看作社会关系的调节者。是一种确立权利义务的准则和保障权利义务的手段。尤其在古罗马法中已包括了大量的私法规定和私法学说。而古雅典法律,则根据民主原列,规定凡是多数公民要求做的,政府必须去做,多数公民反对的,政府就不能去做。——摘编自杨明霞《古代中国与西欧法起源的法律价值观之比较研究》
材料三古代中国和西方都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但是,不同的是,中国的道德后来发展成了君臣分离、自上而下的“民本”;而西方的道德后来则发展成了君权源自臣民、自下而上的“民主”。正是由于“道德”不同的内核,中国“亲亲尊尊”的道德观,使法律一直是政治统治的一种工具,而且还是次要的工具,而西方后世学者将“道德”与平等自由和民主等“价值”联系了起来;当法治与个人主义“价值理想”联系起来之后,西方近现代“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才得以产生。——摘编自徐爱国:《古代中西方法律工具论的比较分析》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特征,并分析其形成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