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祖澜《历史变迁语境下的乡绅概念之界定》
材料二 乡绅不仅负责教化民众、承担赋税、维持治安和平衡乡村社会结构等任务。而且还担负起县级以下乡村社会的公益事务,如治水赈灾或治安等,特别是在清末,由于朝廷治理能力遭到巨大的削弱,各种不受乡绅约束的民间社会组织在地方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具有自治性的功能。总之,乡绅的各种权力和社会地位,相当一部分是皇权默许甚至授予的。封建上层统治者的目的是让乡绅在皇权难以支配到的乡村社会里,担负起率民为善的教化责任,以补充地方行政的不足。同时,乡绅又从乡村的宗族、家族、民众那里得到支持,这种源于古典式民主并具有较广泛民众基础的社会地位,使他们成为乡村民众的代表,构成在官府之外的又一股势力。这股势力既是官方与民间的桥梁,又是官府、乡里所期望造福乡里或教化民众的不二人选。正是其双重代理的身份维系了封建社会的稳定性。当然,其主要代理的是基于宗族的乡村社会的利益。因此,上下分治结构包含着降低执政风险的两个机制散执政风险的机制和自发调节集权程度的机制,从而有助于治理体制自身的长期稳定。——曹正汉《中国上下分治的治理体制及其稳定机制》
材料三 在国家权利构成方面,乡绅阶层是“国权不下县”的真空产物。乡绅阶层的产生,是国家权力在乡村形成的权力真空的产物。我国古代,特别是明清时期,县级以下的乡镇,均实行自治,国家权力的触角只能到县一级,无法再向下渗透。马克斯·韦伯在《儒教与道教》中这样表述: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权力的真空、乡村社会的宗族文化和伦理支撑造就了“乡绅”这个阶层。——冯艳春《乡绅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乡绅的特点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