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编自邵政达《革命与司法:17世纪英国普通法法院的独立》
材料二 1906年,法部编成《大理院审判编制法》,经核准颁行。其中,第六条规定“自大理院以下及本院直辖各审判厅局,关于司法裁判,全然不受行政衙门干涉,以重国家司法独立大权,而保人民身体财产。”第九条“大理院、京师高等审判厅、城内外地方审判厅,均为合议审判,以数人审判官克之。”——摘编自鄣志祥《清末与民国时期的司法独立研究》
材料三 从1999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就启动了司法审判组织体制改革,先后发布了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与前两个改革纲要的内容相比,第三个改革纲要从更为宏观的层次对审判组织体制改革提出了要求,即“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摘编自江省身《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司法体制改革》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17世纪英国司法改革的历史背景